查爾斯·賀智 (Charles Hodge) 系統神學與其他作品

Hodge, Charles - Systematic Theology & works
0016_1.16.8. 信心的果效

1.16.8. 信心的果效

§ 8. 信心的果效

根據聖經,信心的第一個果效是與基督聯合。我們藉著信心在祂裡面。事實上,基督與祂的子民之間存在一種聯邦性的聯合(federal union),這是建立在永恆的諮詢中,父與子所立的救贖之約(covenant of redemption)之上。因此,我們被說成是在創世之前就在祂裡面了。該聖約的應許之一,就是凡父所賜給子的人,都必到祂那裡來;祂的子民必在祂大能的日子甘心跟隨。因此,基督已被升為至高,坐在神的右邊,賜下悔改與赦罪的恩典。然而,正如我們從聖經所學到的,該聖約的條款也包含:祂的子民(就成年人而言)在藉著自願的信心行動與祂聯合之前,不得領受該聖約的救贖益處。他們「本為可怒之子,和別人一樣」(弗 2:3)。在他們信主之前,仍處於這種定罪的狀態中。他們的聯合是藉著信心而告成的。因此,在聖經中,「在基督裡」與「信基督」是可互換的表達方式。它們實質上是指同一件事,因此,歸於信心的果效,也同樣歸於與基督的聯合。

這種聯合的直接果效,也就是信心的第二個果效,是稱義。我們是「因信基督稱義」(加 2:16)。「如今,那些在基督耶穌裡的就不定罪了」(羅 8:1)。「信他的人,不被定罪」(約 3:18)。信心是神在救贖之約中所應許的條件,以此將基督的義歸算(imputation)給人。因此,他們一旦相信,就不能被定罪。他們穿上了足以滿足公義一切要求的義。「誰能控告神所揀選的人呢?有神稱他們為義了。誰能定他們的罪呢?有基督耶穌已經死了,而且從死裡復活,現今在神的右邊,也替我們祈求」(羅 8:33-34)。

信心的第三個果效,或說與基督聯合的果效,是分享祂的生命。使徒教導說(羅 6:4-10),那些與基督聯合以致分享祂死亡的人,也分享祂的生命。「因為我活著,你們也要活著」(約 14:19)。基督藉著信心住在我們心裡(弗 3:17)。基督在我們裡面(羅 8:10)。活著的不再是我們,乃是基督在我們裡面活著(加 2:20)。我們的主用葡萄樹和枝子來比喻這種生命的聯合(約 15:1-6)。正如葡萄樹的生命擴散到枝子裡,枝子唯有與葡萄樹相連才能存活,基督的生命也擴散到祂的子民身上;他們唯有憑藉與祂的聯合,才能分享屬靈與永恆的生命。關於此主題另一個常見的比喻來自人體。肢體從頭汲取生命,若與頭分離就會死亡(弗 1:22;林前 12:12-27,以及其他經文)。在弗 4:15-16 中,使徒詳細闡述了這個比喻:「惟用愛心說誠實話,凡事長進,連於元首基督,全身都靠他聯絡得合式,百節各按各職,照著各體的功用彼此相助,便叫身體漸漸增長,在愛中建立自己。」正如位於頭部的動物生命原則,透過延伸至每個肢體、複雜而有序的神經系統,將生命與能量擴散到全身;同樣地,那無量賜給教會元首——基督——的聖靈,將生命與力量擴散到作為祂身體的每一個肢體。因此,根據聖經,基督住在我們裡面,被解釋為聖靈住在我們裡面。聖靈的內住就是基督的內住。若神在你們裡面;若基督在你們裡面;若聖靈在你們裡面,這一切指的都是同一件事。參見羅 8:9-11。

將基督與祂子民之間這種生命的、奧秘的聯合,解釋為僅僅是思想與情感上的聯合,是絕對不可接受的。(1)首先,這違背了祂話語的明確含義。沒有人會說柏拉圖住在人裡面;說他是人的生命,以致沒有他,人就不能做什麼;更不用說聖潔、幸福與永恆生命都取決於這種聯合。(2)這種解釋假設我們與基督的關係,類比於人與人之間的關係。然而,這是一個人與一位神聖位格之間的關係,祂自己有生命,並隨己意將生命賜給人。(3)它忽略了聖經關於聖靈的工作以及祂住在人心中的一切教導。(4)它忽視了基督教的超自然特質,並會將其簡化為一種純粹的哲學與倫理體系。

信心的第四個果效是平安。「我們既因信稱義,就藉著我們的主耶穌基督得與神相和」(羅 5:1)。平安源於一種和好的感覺。神應許赦免、接納並最終拯救所有相信祂為祂兒子所作見證的人。因此,相信就是相信這應許;將這應許應用在自己身上,就是相信神已與我們和好。這種信心可能軟弱,也可能剛強。由此而生的平安,可能時而顫動、時而中斷,也可能恆久而確信。

將個人得救的確信視為信心的本質,是違背聖經與神子民經驗的。聖經談到軟弱的信心。它充滿了旨在安慰那些懷疑與沮喪者的話語。神接納那些只能說「我信,但我信不足,求主幫助」的人。那些將確信視為信心本質的人,通常將信心簡化為純粹的理智認同。他們往往愛批評人,拒絕承認那些與他們意見不合的人為弟兄,有時他們甚至會陷入反律法主義(antinomianism)。

同時,聖經與經驗教導我們,確信不僅是可以達到的,而且是一種特權與義務。確實,可能存在完全沒有真信心卻有確信的情況;但若有真信心,缺乏確信則應歸因於信心的軟弱,或對救恩計畫的錯誤觀點。許多真誠的信徒過於內省。他們過於專注於內心,以至於他們的盼望程度,取決於他們在自身經驗中發現的重生證據。除了極少數情況外,這永遠無法帶來盼望的確信。我們可以用愛德華茲(President Edwards)在其著作《宗教情感》(The Religious Affections)中所規定的那種顯微鏡般的細心來省察內心,卻永遠無法確信自己已經消除了所有懷疑與不安的根源。確信的根據不在於我們裡面,而在於我們外面。根據聖經,確信的根據是:(1)神普遍且無條件的應許:凡到祂那裡去的人,祂總不丟棄;凡願意的,都可以白白取生命的水喝。我們必須確信神是信實的,並且一定會拯救那些相信的人。(2)神無限、不變且白白的愛。在《羅馬書》第五章的前十節,以及該書第八章從三十一節到結尾,使徒強調了神愛的這些特質,作為信徒盼望不可動搖的根基。(3)基督救贖工作的無限功德,以及祂持續代求的效力。保羅在羅 8:34 特別強調了這些點。(4)救贖之約,其中應許凡父賜給子的人,必到祂那裡來,且一個也不會失落。(5)聖靈的見證。保羅說:「我們歡歡喜喜盼望神的榮耀」,因為神的愛藉著所賜給我們的聖靈,澆灌在我們心裡。也就是說,聖靈向我們保證,我們是那愛的對象,而祂隨後將那愛描述為無限、不變且白白的(羅 5:3-5)。保羅又說:「聖靈與我們的靈同證我們是神的兒女。」因此,如果任何真信徒缺乏信心的確信,過錯在於他自己,而非救恩計畫或神的應許。

信心的第五個果效是成聖。「因信我而得成聖」(徒 26:18)。雖然在這節經文中,「因信」不僅修飾前面的「得成聖」,也指涉前面提到的所有細節——照明、脫離撒但、罪得赦免以及永恆的基業,但不可忽略其直接的前置詞。正如其他地方清楚教導的,我們因信而成聖。「信心是藉著愛運作並潔淨內心的」(加 5:6;徒 15:9)。

聖經如此闡述信心與成聖的關係:

  1. 我們因信稱義。只要我們還在律法之下,我們就在咒詛之下,結出死亡的果子。在我們脫離因罪而受的憤怒之前,不可能有對神的愛,也不可能有聖潔的生活。我們藉著基督的身體或死亡,從律法中得釋放,脫離了它的定罪。正是藉著信祂是律法的總結,使我們個人脫離定罪並恢復神的恩寵。參見羅馬書第六章以及第七章前六節對此的清楚教導。因此,我們藉著信心從法律上的死亡轉向法律上的生命,即稱義。就信徒的意識而言,這是成聖的第一個且不可或缺的步驟。
  2. 我們藉著信心領受聖靈的內住。基督(或基督的靈)藉著信心住在我們心裡。信心是聖靈內住(就成年人而言)不可或缺的條件。而聖靈的內住是一切屬靈生命的源頭。信心確實是聖靈的果子,因此聖靈的恩賜必須先於信心的操練。然而,信心確實是聖靈內住的條件,進而也是屬靈生命的條件。生命必須先於呼吸,但呼吸卻是活著的必要條件。
  3. 信心不僅是聖靈作為屬靈生命之源住在我們裡面的條件,我們更是因信而活。也就是說,屬靈生命的延續與操練,涉及並預設了信心的持續操練。我們藉著對神、對祂的屬性、對祂的護理、對祂的應許,以及祂所啟示的一切真理操練信心而活。這種生命特別是由那些以基督為對象的信心操練所維持的:祂那神聖且奧秘構成的位格,作為道成肉身的神;祂為我們救贖所完成的工作;祂持續的代求;祂與我們親密的關係——不僅作為我們的先知、祭司與君王,更作為我們活著的元首,我們的生命與祂一同藏在神裡面,並從祂流向我們的靈魂。我們因此因信而成聖,因為正是透過信心,所有的宗教情感與屬靈生命的活動才得以被激發。
  4. 我們因信而成聖,因為信心是所望之事的實底,是未見之事的確據。「神的事」,即祂所啟示關於屬靈與永恆世界的真理,對我們而言,當我們還在世上時,僅作為信心的對象而存在。但信心對靈魂而言,正如眼睛對身體一樣。它使我們能看見未見與永恆的事物。它賦予它們實質、真實性,從而產生力量,其力量在某種程度上與它們的價值成正比。因此,眼見的與暫時的事物失去了對靈魂的支配力。它們不足以與神為愛祂的人所預備的事物相比。正如我們從聖經與歷史中所學到的,信徒——理想的,有時也是實際的信徒——被提升到時間與感官事物之上,勝過世界,並擁有屬天的意念。他活在天上,呼吸那裡的空氣,被那裡的靈所充滿,並預嘗那裡的喜樂。這使他變得純潔、屬靈、謙卑、捨己、勤勞、溫柔、寬容,同時堅定而勇敢。《希伯來書》第十一章全章致力於闡述信心的力量,特別是在這一方面。使徒表明,在過去的時代,即使在舊約時代微弱的光照下,信心也使挪亞能獨自對抗世界,亞伯拉罕能獻上獨生子,摩西能選擇基督的受辱勝過埃及的財寶;其他人藉著信心制伏了敵國、行了公義、堵了獅子的口、滅了烈火的猛勢;其他人因信從軟弱變為剛強,爭戰顯出勇敢;其他人忍受了戲弄與鞭打的試煉;其他人因信忍受被石頭打死、被鋸開、被刀殺;還有其他人因信甘願披著綿羊山羊的皮,漂流無定,受窮乏、患難、苦害。我們被告知,這些人都是因信得了美好的證據。
  5. 信心之所以能成聖,是因為它是恩典媒介產生功效的必要條件。神正是透過聖道、聖禮與禱告,不斷供應恩典。這些是激發屬靈生命活動的媒介。但若不藉著信心領受與使用,這些恩典媒介就無法發揮作用。信心確實不賦予它們能力,但它是神藉此使它們產生功效的條件。

好行為是信心的必然果效,這包含在我們因信而成聖的教義中。因為若沒有內在的聖潔、愛、屬靈、弟兄之愛與熱心,就不可能在整個外在生活中表現出這些恩典。因此,沒有行為的信心是死的。我們因信得救。但救恩包括從罪中得釋放。因此,如果我們的信心不能使我們脫離罪,它就不能拯救我們。反律法主義涉及了定義上的矛盾。

聖經歸於信心的第六個果效是安全,或說救恩的確據。「神愛世人,甚至將他的獨生子賜給他們,叫一切信他的,不致滅亡,反得永生」(約 3:16)。「那聽我話、又信差我來者的,就有永生,不至於定罪,是已經出死入生了」(約 5:24)。「我是從天上降下來生命的糧;人若吃這糧,就必永遠活著」(約 6:51)。「凡父所賜給我的人,必到我這裡來;到我這裡來的,我總不丟棄他。因為我父的意思是叫一切見子而信的人得永生,並且在末日我要叫他復活」(約 6:37-40)。「我的羊聽我的聲音,我也認識他們,他們也跟著我。我又賜給他們永生;他們永不滅亡,誰也不能從我手裡把他們奪去」(約 10:27-28)。

《羅馬書》第八章的全部目的,在於證明所有信徒的救恩是確定的。所要確立的命題是:「那些在基督耶穌裡的就不定罪了」。也就是說,他們永遠不會滅亡;他們永遠不會與基督分離到被定罪的地步。使徒為確立該命題的第一個論證是:信徒藉著基督的犧牲從律法中得釋放。因此,信徒不在那定罪的律法之下,正如保羅先前所說(羅 6:14):「你們不在律法之下,乃在恩典之下。」但若不在律法之下,就不能被定罪。律法已經走完了它的過程,並在基督的工作中得到了完全的滿足,祂是律法的總結,使凡信祂的人都得著義。祂使每一個信祂的人在律法眼中成為義。這是使徒給出的第一個理由,說明為什麼在基督裡的人永遠不會被定罪。

他的第二個論證是,他們裡面已經有了永生的原則。那個原則就是神的靈;正如古教會所稱呼的「賜生命者」。體貼肉體的就是死;體貼聖靈的乃是生命與平安。罪就是死;聖潔就是生命。說那些有生命之靈居住在裡面的人會死亡,這是一個矛盾。因此,使徒說,雖然身體會死,但靈魂活著。如果那叫耶穌從死裡復活者的靈住在你們心裡,那叫基督從死裡復活的,也必藉著住在你們心裡的聖靈,使你們必死的身體又活過來。因此,聖靈的內住不僅確保了靈魂的生命,也確保了身體最終榮耀的生命。

信徒安全的第三個論證是,他們是神的兒女。凡被神的靈引導的,都是神的兒子。也就是說,他們分享祂的本性,是祂愛的特別對象,並有權承受祂所賜的基業。既是兒子,便是後嗣,就是神的後嗣,和基督同作後嗣。按照使徒的思維方式,神的兒子中有任何一個滅亡是不可能的。如果是兒子,就一定會得救。

第四個論證來自神的預旨。那些祂預定要效法祂兒子形象的人,祂呼召他們操練信心與悔改;祂這樣呼召的人,祂就稱他們為義,祂供應他們並將足以滿足律法要求、且使他們在基督裡並因祂的緣故有權得永生的義歸算給他們;祂稱他們為義的人,祂就叫他們得榮耀。這個鏈條沒有任何瑕疵。如果人是因為靠自己的力量,或透過與神恩典的合作(而這是其他人未能做到的)而悔改相信,從而預定得永生,那麼他們在恩典狀態中的持續可能就取決於他們自己。但如果信心與悔改是神的恩賜,是祂有效呼召的結果,那麼賜下這些恩賜就是神要拯救那些領受者之旨意的啟示。這證明神已經預定他們要效法祂兒子的形象,即在品格、命運與榮耀上像祂,並且祂必會無誤地執行祂的旨意。沒有人能把他們從祂手裡奪去。

保羅的第五個論證來自神的愛。如上所述,使徒從那愛的偉大、白白與不變性論證,其對象絕不會失落。「神既不愛惜自己的兒子,為我們眾人捨了,豈不也把萬物和他一同白白地賜給我們嗎?」如果祂已經做了更大的事,難道祂不會做較小的事嗎?如果祂甚至賜下了自己的兒子,難道祂不會賜給我們信心去領受,並賜給我們恆心去持守直到末了嗎?神對祂子民如此偉大的愛,絕不會達不到目的。這愛也是白白的。它不是建立在對象的吸引力上。祂愛我們是「在我們還作罪人的時候」;「在我們作仇敵的時候」。「既是這樣,靠著他的血稱義,更要藉著他免去神的忿怒。因為我們作仇敵的時候,且藉著神兒子的死,得與神和好;既已和好,就更要因他的生得救了。」神在這方面的愛被比作父母的愛。母親愛孩子並非因為孩子可愛。她的愛引導她盡其所能使孩子變得可愛並保持可愛。同樣地,神的愛以類似的方式是奧秘的,無法用對象身上的任何特質來解釋,這確保了祂會用聖靈的恩典裝飾祂的兒女,並讓他們穿上聖潔的一切美衣。只有那種「神因為我們的好才愛我們」的可悲誤解,才會讓人以為祂的愛取決於我們自我維持的吸引力;而我們應當仰望祂那父性的愛,作為一切良善的源頭,並作為確信的根據——祂不會允許撒但或我們邪惡的心,去摧毀祂印在我們靈魂中祂形象的線條。祂既愛世間屬自己的人,就愛他們到底。基督也為他們祈求,使他們的信心不至於失落。

必須記住,使徒所要論證的,不僅是信徒得救的確定性,更是他們在聖潔中必然的堅忍。按照保羅的體系,在罪中得救是定義上的矛盾。這種在聖潔中的堅忍,部分是由聖靈內在隱秘的影響所確保,部分是由所有適於達成該目的的手段所確保——教導、勸誡、鼓勵、警告、恩典的媒介以及祂護理的安排。既已藉著愛決定了目標,祂就決定了達成目標的手段。

使徒的第六個論證是,既然神的愛是無限偉大且完全白白的,它也是不變的,因此信徒必會得救。由此得出結論:「我深信無論是死,是生,是天使,是掌權的,是有能的,是現在的事,是將來的事,是高處的,是低處的,是別的受造之物,都不能叫我們與神的愛隔絕;這愛是在我們的主基督耶穌裡的。」

可以看出,使徒並未將聖徒的堅忍建立在信心不可毀壞的本質上,或建立在心中恩典原則的不朽本質上,或建立在信徒意志的恆常性上,而是完全建立在我們自身之外的事物上。他教導我們,堅忍歸功於神的旨意、基督的工作、聖靈的內住,以及一切之源——神無限、奧秘且不變的愛。我們不是靠自己持守;我們是藉著神的大能,因信蒙保守,以至於得救(彼前 1:5)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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